申請資訊及入學規範
一、 申請資格:申請人須為與本校簽訂「合作協定書」之大陸地區大專院校之在學本
科學生及專科生(五專須 4、5 年級)。
二、 學生申請文件: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。
三、 申請人須經由在學之學校推薦,依規定向本校提出申請,並由原學校統一將名單寄送本校審查後,再由國際暨兩岸事務處辦理入出境手續;待核准通過後,發送「入出境許可證」及「來台入學手冊」予申請學校轉發申請人。
四、 請依個人「入出境許可證」可停留之天數,於證件有效期內,自行購買來回機票,並以校為單位抵台,本校將統一安排專人專車於「高雄國際機場」或「高雄左營
高鐵站」接送;本校距離小港機場約 50 分鐘車程;距離高雄左營高鐵站約 40 分
鐘,可視起飛站搭乘適當直航班機來返。
五、 研習時間一學期約 5 個月,研習課程以申請者原學校當學期專業系(所)課程為原則,以本校各系重點精華課程及實作課程為優先考慮;每學期最低修課下限 16 學
分,應屆畢業班至少研習 9 學分,可跨部及跨系選課隨班研習;其他系所如有選課規定則另訂公告;請事先諮詢原學校課程與學分數之對接性,並遵循相關規定。
六、 學生來臺研修停留期間逾二個月者,邀請單位應協助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及健
康檢查。
七、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研修,不得從事校外實習。
八、 因醫護類課程需求,護理系同學請攜帶護士服 1 套(白大褂即可);藥學系同學請攜
帶工作服;建議利用寒假期間預習專業英文,以利來台課程學習。
九、 學生來台研習期間須住宿本校學生宿舍,並遵守臺灣及校內規範與紀律,管理輔導單位為國際暨兩岸事務處、學務處及各學系;如遭遇危及身心健康或發生生活不適應之情事,得由雙方學校進行評估與研議,以決定是否立即終止研習。
十、 學生完成課程研修,將於學期末頒發研修證明,成績單另寄送原學校。
